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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師通過本土語認證獎勵金申請表 (實施辦法、說明、申請表)

本土語言認證獎勵(個人類)

  • 實施時間:自115年8月1日開始實施
  • 獎勵採計時間:當學年度(每年 8 1 日至隔年 7 31 日)。
  • 獎勵對象:校長、現職正式教師、現職代理教師(三個月以上長期代理,不含代課教師。
  • 獎勵標準:凡通過臺灣台語或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中高級(含)以上者,或國小教師通過原住民族語中高級(含)以上者、國中及高中教師通過原住民族語高級(含)以上者,核發獎勵金新臺幣(以下同)2,000 元整。
  • 申請限制:申請人就同一語別同一級別認證已申請「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」、「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」認證獎勵金,或本市其他所屬機關之相關規定領有獎勵金(或禮券)者,不得重複申請。另,已通過同一語別較高級別認證,不得於其後以較低級別認證申請獎勵,惟同一語別不同腔調別或不同語言別者,不在此限。
  • 申請程序:符合資格者應檢具當學年度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及申請表(附件1-1或1-2)於當學年度7月31日前,向所屬學校提出申請,由學校進行初審、造冊核章(附件2)後,於次學年度9月30日前至校務行政系統上傳填報(正本由申請學校留存備查)。經教育局簽准後,由轉撥學校將獎勵金撥付至各申請學校。
  • 同一語別、腔調獎勵金申請以1次為限。
  • 實施辦法及說明:請詳參附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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